北京總部
河北分公司
一、實施范圍
本市范圍內,按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2021年版)》及《〈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北京市實施細化規定(2022年本)》要求,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建設項目(核與輻射類建設項目除外)。
鼓勵產業園區在開展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環境影響跟蹤評價以及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環境影響后評價中開展碳排放核算評價。
二、核算評價指標
包括碳排放量和碳排放強度。主要開展二氧化碳排放的核算評價,鼓勵對甲烷、氧化亞氮、氫氟碳化物、全氟碳化物、六氟化硫、三氟化氮等其他溫室氣體排放進行核算評價。
三、核算評價要求
(一)核算
按照項目所屬行業,參照國家及本市發布的碳排放相關標準方法(碳排放核算方法清單見附件),優先使用地方標準,確定核算邊界、收集活動數據、選擇排放因子,核算碳排放量和碳排放強度。
施工期碳排放暫不納入核算范圍。
(二)評價
1、碳排放量
可選取項目所在區、產業園區的碳排放總量控制目標作為碳排放量評價基準,分析建設項目碳排放量對目標的貢獻情況。改擴建項目還應對碳排放凈新增量進行分析。
納入全國碳市場履約的重點碳排放單位、本市試點碳市場的重點碳排放單位及一般報告單位,還應分析建設項目碳排放量對本單位的貢獻情況。
2、碳排放強度
可選取項目所在區、產業園區、行業的碳排放強度控制目標、行業主管部門發布的行業碳排放強度先進值作為碳排放強度評價基準,分析建設項目碳排放強度水平。
改擴建項目還應分別對擬建工程和總體工程碳排放強度進行分析。
(三)減污降碳措施
從源頭防控、過程控制、末端治理等方面說明擬采取的碳減排措施;研究提出污染物治理的協同減排措施;分析項目減污降碳措施與所在行業、產業園區及北京市的碳排放相關要求的符合性。
(四)評價結論
對建設項目碳排放核算和評價結果、減污降碳措施以及措施符合性分析等內容進行概括總結,說明建設項目碳排放水平是否滿足北京市、所在區、產業園區碳排放總量和強度“雙控”管理要求。